十四、收到行政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由總務科承辦人編列檔號後交予檔 案室妥善保管。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期間 內(繳納通知單之繳納期限屆滿起算 5 年內),得函請財政部各 財稅機關提供積欠勒戒費用之義務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清查後 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至少再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 行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