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21:5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 18 條
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
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