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