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到場參加說明會之被告,未依規定帶齊證件、照片,致無法轉介者 ,觀護人應填發補繳通知單,命被告於指定期日向觀護人報到轉介 。屆期未到,觀護人應填具通知單通報檢察官,檢察官得再行傳喚 向觀護人報到,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