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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3
七十三、左列人員得許其進入:
    (一)因公洽商者。
    (二)許可參觀者。
    (三)接見收容人者。
    (四)佩帶出入監所許可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