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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1
四十一、收容人如廁,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人數。
    (二)言語態度。
    (三)有無藏匿夾帶物品。
    (四)有無喧嘩嬉戲。
    (五)有無污損便所及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