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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8
二十八、巡視舍房,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房內人數與房外名牌是否相符。
    (二)安全設備有無損壞。
    (三)有無企圖脫逃、自殺、暴行或擾亂秩序之行為
    (四)有無爭吵、鬥毆、喧嘩等情事。
    (五)有無猥褻、紋身、賭博、傳遞紙條、藏匿違禁品、裸露下體之
          行為。
    (六)衣被及其他常置器具是否安放整齊。
    (七)受懲罰者有無悔悟情狀。
    (八)有無塗抹、污染舍房或毀損公物之行為。
    (九)有無浪費用水或擅用電器之行為。
    (十)有無不按規定方位或矇頭睡覺之情事。
    (十一)有無將衣物隨意披掛遮擋視線之情事。
    (十二)有無違反作息規定之行為。
    (十三)空氣是否流通,舍房是否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