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0:5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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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收容人病危時,應從速向主管長官報告,如有解除戒具必要,於
        請示後解除之;如收容人死亡,仍應繼續留守,非有長官命令不
        得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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