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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5
一一五、勤務交接應遵守左列順序:
     (一)先行查看崗哨附近環境。
     (二)上哨。
     (三)交勤人員將槍械、子彈及值勤簿點交接勤人員。
     (四)交勤人員以口頭告知值勤情況。
     (五)接勤人員離開崗哨,隨手將崗哨大門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