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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2
一○二、接見完畢,應將收容人戒送至勤務中心查點人數後,交還舍房或
        工場主管並將接見簿歸還接見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