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支付團體名冊之造繕:除公庫外,為受支付之團體,依其所營公益 事業之性質,分下列二類分別造冊: (一)以經常性事業申請之單位:名冊每年造繕一次,並於當年二月底前 造繕完成。 (二)以專案性事業申請之單位:按列冊先後依序撥給處分金,額滿後或 預定之專案事業完成時從名冊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