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揭四類之團體,得以其所從事之經常性公益事業或專案性公益事業 ,申請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程序履行金額: (一)以該團體所從事之經常性公益事業為申請者:適用於前揭第一、二 、三類團體。 (二)以該團體臨時所欲從事之某項專案性公益事業為申請者:適用於前 揭各類團體。 (三)各團体提出之申請案,究為經常性事業或專案性事業,仍由本署緩 起訴審查小組(由本署緩起訴支付對象審查小組及緩起訴處分金支 用審核評估小組之成員組成)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