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應行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指揮督導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績效。 (二)建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聯繫窗口名冊,提供相關機關團體參考。 (三)彙整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查緝人口販運案件案例,提供辦理人口販運 案件人員參考。 (四)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統計資料之連結及資料庫之建立。 (五)其他有關查緝人口販運案件犯罪偵查之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