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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5: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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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醫學程應修學分數一百四十,其科目名稱及各科學分數如下:
(一)基礎醫學五十五學分:
      1.大體解剖學及實驗,七學分。
      2.組織學及實驗,四學分。
      3.生物化學及實驗,六學分。
      4.生理學及實驗,六學分。
      5.寄生蟲學及實驗,三學分。
      6.微生物、免疫學及實驗,六學分。
      7.胚胎學及實驗,二學分。
      8.病理學及實驗,九學分。
      9.藥理學及實驗,六學分。
     10.公共衛生學,二學分。
     11.流行病學,二學分。
     12.生物統計學,二學分。
(二)臨床醫學五十五學分:
      1.臨床醫學總論,十三學分。
      2.實驗診斷學,二學分。
      3.內科學系概論,十學分。
      4.外科學系概論,十學分。
      5.臨床醫學實習,二十學分。
(三)法醫學三十學分:
      1.基礎法醫學,一學分。
      2.法醫學專題討論,四學分。
      3.法醫相驗及解剖,二學分。
      4.法醫病理學,五學分。
      5.臨床法醫學,一學分。
      6.法醫生物學,一學分。
      7.法醫分子生物學,一學分。
      8.法醫血清學,一學分。
      9.法醫毒理學,一學分。
     10.法醫人類學,一學分。
     11.法醫昆蟲學,一學分。
     12.法醫物證及刑事偵查學,一學分。
     13.法醫作證學,一學分。
     14.賠償醫學,一學分。
     15.醫學與法律,一學分。
     16.醫事法律學,一學分。
     17.刑事法規概要,二學分。
     18.民事法規概要,二學分。
     19.醫療糾紛鑑定,一學分。
     20.法醫倫理學,一學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