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2
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支付
    公益團體或公庫之審查及監督執行事宜,將設置審查小組,由檢察長
    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觀護人及書記官長等適當人
    員 3  至 5  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金門分會及金門
    縣觀護志工協進會各推薦 1  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觀護人為執行秘書。審查小組每半年定期集會 1  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審查小組審議事項應呈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