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規範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 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人適用舊法、新法、 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如附表一至三) 受刑人有具體優良事蹟,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查與監務委員會複 查後,得不受本條所列最高限分標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