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閱覽政府資訊者,應依本監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攜出閱覽處所。 (二)閱覽政府資訊時,應由承辦或業務單位人員在場陪同為之。其涉 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不得為抄寫、複印或攝影。 (三)政府資訊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或作 其他記號。 (四)政府資訊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申請人進入閱覽室禁止吸煙或嚼檳榔、或攜帶食物、飲料、刀片 、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