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評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評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五)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但因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經簽奉 核淮,不在此限。 (六)工作表現不力,經勸告而未能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