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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2
二、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與各級限分和責任分
    數,如下:
    ◎適用 86.11.28 暨 95.7.1 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
    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
      ┌────────┬──┬───────┬───────┐
      │刑            期│起分│初再犯每月遞加│累犯及撤銷假釋│
      │                │    │分          數│犯每月遞加分數│
      ├────────┼──┼───────┼───────┤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3 年–4 年      │2.0 │每月 0.1      │每隔 2  月 0.1│
      ├────────┼──┼───────┼───────┤
      │4 年–5 年      │2.0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5 年–6 年      │1.8 │每隔 2  月 0.1│每隔 3  月 0.1│
      ├────────┼──┼───────┼───────┤
      │6 年–7 年      │1.8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7 年–8 年      │1.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8 年–9 年      │1.4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9 年–10  年    │1.3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0  年–11  年  │1.1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1  年–12  年  │0.9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2  年–15  年  │0.6 │每隔 3  月 0.1│每隔 4  月 0.1│
      ├────────┼──┼───────┼───────┤
      │15  年–18  年  │0.6 │每隔 4  月 0.1│每隔 5  月 0.1│
      ├────────┼──┼───────┼───────┤
      │18  年–21  年  │0.4 │每隔 4  月 0.1│每隔 6  月 0.1│
      ├────────┼──┼───────┼───────┤
      │21  年–24  年  │0.4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4  年–27  年  │0.2 │每隔 5  月 0.1│每隔 7  月 0.1│
      ├────────┼──┼───────┼───────┤
      │27  年–30  年  │0.2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30  年–33  年  │0.1 │每隔 6  月 0.1│每隔 8  月 0.1│
      ├────────┼──┼───────┼───────┤
      │33  年–36  年  │0.1 │每隔 7  月 0.1│每隔 9  月 0.1│
      ├────────┼──┼───────┼───────┤
      │36  年–39  年  │0.1 │每隔 8  月 0.1│每隔 10 月 0.1│
      ├────────┼──┼───────┼───────┤
      │39  年以上      │0.1 │每隔 8  月 0.1│每隔 10 月 0.1│
      ├────────┼──┼───────┼───────┤
      │無期徒刑        │0.1 │每隔 10 月 0.1│每隔 10 月 0.1│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刑名及刑期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
      │一  │6 月~1 年 6  月│18    │24    │30    │36    │
      ├──┼────────┼───┼───┼───┼───┤
      │二  │1 年 6  月~3 年│24    │36    │48    │60    │
      ├──┼────────┼───┼───┼───┼───┤
      │三  │3 年~6 年      │36    │72    │108   │144   │
      ├──┼────────┼───┼───┼───┼───┤
      │四  │6 年~9 年      │72    │108   │144   │180   │
      ├──┼────────┼───┼───┼───┼───┤
      │五  │9 年~12年      │108   │144   │180   │216   │
      ├──┼────────┼───┼───┼───┼───┤
      │六  │12  年~15  年  │144   │180   │216   │252   │
      ├──┼────────┼───┼───┼───┼───┤
      │七  │15  年~18  年  │180   │216   │252   │288   │
      ├──┼────────┼───┼───┼───┼───┤
      │八  │18  年~21  年  │216   │252   │288   │324   │
      ├──┼────────┼───┼───┼───┼───┤
      │九  │21  年~24  年  │252   │288   │324   │360   │
      ├──┼────────┼───┼───┼───┼───┤
      │十  │24  年~27  年  │288   │324   │360   │396   │
      ├──┼────────┼───┼───┼───┼───┤
      │十一│27  年~30  年  │324   │360   │396   │432   │
      ├──┼────────┼───┼───┼───┼───┤
      │十二│30  年~33  年  │360   │396   │432   │468   │
      ├──┼────────┼───┼───┼───┼───┤
      │十三│33  年~36  年  │396   │432   │468   │504   │
      ├──┼────────┼───┼───┼───┼───┤
      │十四│36  年~39  年  │432   │468   │504   │540   │
      ├──┼────────┼───┼───┼───┼───┤
      │十五│39  年以上      │468   │504   │540   │576   │
      ├──┼────────┼───┼───┼───┼───┤
      │十六│無期徒刑        │504   │540   │576   │612   │
      └──┴────────┴───┴───┴───┴───┘
      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成少│  限    分    標    準│
      ├──┼──┼──┬──┬──┬──┤
      │作業│成  │4   │4   │4   │4   │
      │    ├──┼──┼──┼──┼──┤
      │    │少  │3   │3   │3   │3   │
      ├──┼──┼──┼──┼──┼──┤
      │教化│成  │2.4 │2.9 │3.4 │3.9 │
      │    ├──┼──┼──┼──┼──┤
      │    │少  │3.4 │3.9 │4.4 │4.9 │
      ├──┼──┼──┼──┼──┼──┤
      │操行│成  │2.4 │2.9 │3.4 │3.9 │
      │    ├──┼──┼──┼──┼──┤
      │    │少  │2.4 │2.9 │3.4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適用 83.6.8 修正生效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起分及每月遞
      加分數
      ┌────────┬──┬─────────┐
      │刑            期│起分│每月遞加分數      │
      ├────────┼──┼─────────┤
      │6 月~1 年 6  月│2.4 │每月 0.3  分      │
      ├────────┼──┼─────────┤
      │1 年 6  月~2 年│2.2 │每月 0.2  分      │
      ├────────┼──┤                  │
      │2 年–3 年      │2.0 │                  │
      ├────────┼──┼─────────┤
      │3 年–4 年      │1.6 │每月 0.2  分      │
      ├────────┼──┤                  │
      │4 年–5 年      │1.5 │                  │
      ├────────┼──┤                  │
      │5 年–6 年      │1.4 │                  │
      ├────────┼──┼─────────┤
      │6 年–7 年      │1.3 │每月 0.1  分      │
      ├────────┼──┤                  │
      │7 年–8 年      │1.2 │                  │
      ├────────┼──┤                  │
      │8 年–9 年      │1.2 │                  │
      ├────────┼──┼─────────┤
      │9 年–10  年    │1.2 │每隔 2  月 0.1  分│
      ├────────┼──┤                  │
      │10  年–11  年  │1.1 │                  │
      ├────────┼──┤                  │
      │11  年–12  年  │1.0 │                  │
      ├────────┼──┼─────────┤
      │12  年–13  年  │0.9 │每隔 2  月 0.1  分│
      ├────────┼──┤                  │
      │13  年–14  年  │0.8 │                  │
      ├────────┼──┤                  │
      │14  年–15  年  │0.8 │                  │
      ├────────┼──┼─────────┤
      │15  年以上      │0.8 │每隔 3  月 0.1  分│
      ├────────┼──┼─────────┤
      │無期徒刑        │0.5 │每隔 4  月 0.1  分│
      ├────────┼──┼─────────┤
      │                │    │                  │
      └────────┴──┴─────────┘
      各級責任分數
      ┌──┬────────┬───┬───┬───┬───┐
      │類別│刑名及刑期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
      │一  │6 月~1 年 6  月│18    │24    │30    │36    │
      ├──┼────────┼───┼───┼───┼───┤
      │二  │1 年 6  月~3 年│24    │36    │48    │60    │
      ├──┼────────┼───┼───┼───┼───┤
      │三  │3 年~6 年      │36    │72    │108   │144   │
      ├──┼────────┼───┼───┼───┼───┤
      │四  │6 年~9 年      │72    │108   │144   │180   │
      ├──┼────────┼───┼───┼───┼───┤
      │五  │9 年~12  年    │108   │144   │180   │216   │
      ├──┼────────┼───┼───┼───┼───┤
      │六  │12  年~15 年   │144   │180   │216   │252   │
      ├──┼────────┼───┼───┼───┼───┤
      │七  │15  年以上      │180   │216   │252   │288   │
      ├──┼────────┼───┼───┼───┼───┤
      │八  │無期徒刑        │216   │288   │360   │432   │
      └──┴────────┴───┴───┴───┴───┘
      各級限分標準
      ┌──┬──┬───────────┐
      │區分│成少│限    分    標    準  │
      ├──┼──┼──┬──┬──┬──┤
      │作業│成  │4   │4   │4   │4   │
      │    ├──┼──┼──┼──┼──┤
      │    │少  │3   │3   │3   │3   │
      ├──┼──┼──┼──┼──┼──┤
      │教化│成  │2.8 │3.2 │3.6 │3.9 │
      │    ├──┼──┼──┼──┼──┤
      │    │少  │3.8 │4.2 │4.6 │4.9 │
      ├──┼──┼──┼──┼──┼──┤
      │操行│成  │2.8 │3.2 │3.6 │3.9 │
      │    ├──┼──┼──┼──┼──┤
      │    │少  │2.8 │3.2 │3.6 │3.9 │
      ├──┼──┼──┼──┼──┼──┤
      │    │級別│四  │三  │二  │一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