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5:4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5
五、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
(一)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二)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