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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監獄│核定病床│移 送 機 關│收容對象│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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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監獄│六○床 │臺北監獄、桃園│男、女受│一、各監獄罹精│
│桃園分監│ │女子監獄、桃園│刑人 │ 神病之女受│
│ │ │監獄、臺中女子│暫兼收監│ 刑人移送臺│
│ │ │監獄、基隆監獄│護處分人│ 北監獄桃園│
│ │ │、高雄女子監獄│ │ 分監收治。│
│ │ │、宜蘭監獄、福│ │二、各技能訓練│
│ │ │建金門監獄 │ │ 所強制工作│
├────┼────┼───────┼────┤ 受處分人、│
│臺中監獄│一五六床│臺中監獄、新竹│男受刑人│ 受感訓處分│
│草屯分監│ │監獄、臺南監獄│強制工作│ 人請送臺中│
│ │ │、花蓮監獄、臺│受處分人│ 監獄草屯分│
│ │ │東監獄、綠島監│受感訓處│ 監收治。 │
│ │ │獄、澎湖監獄、│分人 │三、上揭精神病│
│ │ │東成技能訓練所│暫兼收監│ 監,如因床│
│ │ │、岩灣技能訓練│護處分人│ 位不敷使用│
│ │ │所、泰源技能訓│ │ ,經本部核│
│ │ │練所、綠島技能│ │ 准,得將精│
│ │ │訓練所 │ │ 神病收容人│
├────┼────┼───────┼────┤ 轉移送其他│
│彰化監獄│七○床 │彰化監獄、雲林│男受刑人│ 尚餘床位之│
│ │ │監獄、嘉義監獄│ │ 精神病監收│
│ │ │、高雄監獄、屏│ │ 治,以充分│
│ │ │東監獄、武陵監│ │ 利用醫療資│
│ │ │獄、明德外役監│ │ 料。 │
│ │ │獄、自強外役監│ │ │
│ │ │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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