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執行結果陳報及審查:受支付團體,應於每年六月將緩起訴處分金之 支用明細、用途、範圍等執行情形報本署以供審查;十月將期末成果 報告、相關費用支出憑證等執行情形報本署以供審查;本署得委請專 家學者或相關機構分別進行期中督導及期末查核 (稽核) 。經本署審 核小組審查認績效不彰、處分金應用不當、拒絕提供查核評估資料或 有其他重大情事之公益團體,審核小組會議得為決議後報請檢察長核 定自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名冊中除名或追繳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