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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1 條
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