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3 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