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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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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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部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部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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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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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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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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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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