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鑑定標準:鑑定人除依國內相關鑑定法令、鑑定專業知識等,為公正 誠實、謹慎適當之鑑定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情事: (一)鑑定標的之實際構造與登記簿記載不符時,仍應按實際構造情形為 鑑定。 (二)鑑定價格宜與鑑定當時之市價相當。 (三)鑑定標的是否有因地區之繁榮或沒落、商業之興盛或衰敗、環境四 周狀況或其他有形、無形之特殊因素,而影響鑑定標的之價值高低 。 (四)本分署特別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