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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輸電供水系統狀況處理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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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供電系統與查修程序
(一)本監電力供輸概況:
      1.本監由電力公司供一萬一千伏特電力,經由發電機室內之電力系
        統轉為 380  伏特輸至各樓層之配電箱輸出 220  伏特及 110
        伏特之電力。
      2.本監於行政大樓地下室及三哨前、隔離舍後方各設置一座發電機
        室,均與電力公司之電力連結,在電力公司未供電時,各部發電
        機便會自動啟動運轉,供輸全監使用 220  伏特以下之電力。
      3.行政大樓之發電機,供輸行政大樓各樓層及車檢站、守衛室之用
        電。
      4.三哨前之發電機,供輸德園、禮園及戒護科大樓各樓層之用電。
      5.隔離舍後方之發電機,供輸誠園、炊場、合作社、隔離舍等區域
        之用電。
(二)查修程序:狀況「無電力之處理」。
      1.確定那一區無電力供應。
      2.至該區發電機室確認電力公司是否供電。
      3.電力公司有供電,而發電機未運轉。
        處理方式:
     (1)將發電機之電源控制(ATS )系統鈕轉為發電機供電。
     (2)聯絡總務科請發電機室電力系統專修人員(斗六立達公司)來
          監速修。
      4.電力公司未來電,而發電機又未運轉。
        處理方式:
     (1)將發電機之自動運轉轉至手動運轉發電。
     (2)手動運轉未能供電,檢查 ATS  系統是否跳至發電機供電位置
          。
      5.電力公司未供電且發電機故障無法運轉。
        處理方式:
     (1)將置於內營繕備用之小型汽油發電式發電機推至舍房配電箱處
          ,接上電源開關(無熔絲斷路器 NFB)後,暫時供電。
     (2)提帶內營繕負責水電收容人初步進行故障排除。
     (3)未能排除時,速洽發電機專業人員來監速修。
(三)平日保養與維護:
      1.每週由內營繕至各發電機室檢查發電機之各系統、油料及保養維
        護,並開機測試。
      2.每月立達公司人員至各發電機室檢查電力系統。
      3.每月由內營繕至戒護區各樓層所有場舍,檢查配電箱之開關、電
        路是否良好並排除異常。
      4.每月內營繕固定檢修全區之緊急照明及避難指示燈。
      5.為便於水電之緊急查修及管理,於總務科及戒護科內營繕均存有
        水電管線藍圖以利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