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9: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6
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違背紀律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