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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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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矯正機關得調用收容人擔任雜役,協助辦理房舍、工場、教室、合
    作社等單位之有關文書、福利、清潔等工作(得定期實施輪調)。並
    得審酌情形設置下列各款之服務員:
(一)教室:每一教育班次設置班長一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保管書籍
      、學習及其他雜務等事宜(少年輔育院得審酌需要,增設副班長一
      名)
(二)工場:
      1.工場服務員:每工場設置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秩序之
        維持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2.作業助理員:各工場依作業人數及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以
        五十人一小組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四小組,各小組設置作業助理
        員一人,協助辦理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
        材料收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等事宜。
(三)房舍:新收考核舍、隔離舍、病房等房舍依人數多寡,每單位設置
      服務員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四)膳食:每一場舍遴選一名膳食代表,負責輪流監廚及參加膳食小組
      會議,討論膳食改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