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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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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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依式 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收容人電話接見申請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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