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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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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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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 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監院所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個 人。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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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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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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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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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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