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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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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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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
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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