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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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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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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4
四、矯正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機關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矯正機關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 主管為成員。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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