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0:1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4
四、矯正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機關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矯正機關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
    主管為成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