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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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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機處理小組應指定專線電話,並指派專人負責與法務部連繫、擔任
    發言人及接待採訪媒體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