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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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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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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3
十三、各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 如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於 10 日內,將事故發生原因及經 過、處理過程、事後之檢討及改進事項等,以專案檢討方式陳報法 務部核定。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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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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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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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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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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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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