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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二日下午三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但該日若遇例假日
    或國定假日,則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取消
    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