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銷毀、沒入注意事項: (一)經檢查係違禁品、拆封之香菸、一般打火機、揮發性易燃物品、刀 械、玻璃器皿、不明藥品、尖銳器具等物品(凡屬毒品、列管之刀 、槍、械、偽鈔及其他法令禁止之物品,另依規定辦理)。 (二)分類後依規定銷毀、沒入之物品,應態度和善告知收容人銷毀之原 由,並登記於「新收入所收容人攜入不符送檢保管物品自願毀棄登 記簿」載明品名數量,並請收容人簽名捺印左手姆指指紋,依規定 呈核後,會同政風室銷毀,並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