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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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藥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新收攜入之藥品如有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依規定登記於「攜
      入藥品送檢登記簿」及填寫「保證書」送衛生科檢查,未有前項資
      料之不明藥品及家屬寄送經檢查不准服用之藥品,一律交付保管。
(二)藥品置放於保管袋,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妥為
      保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