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如貼有核准使用標籤者得准 其攜入,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均需交付保管。 (二)保管電器用品應先檢測是否勘用及貼有符合規定之標籤後,於分戶 卡加蓋「損壞」或「未貼標籤」字樣。 (三)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 容人姓名、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