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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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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逐一檢查各項物品是否藏匿違禁品後,清點無誤放入塑膠保管袋內
      ,並於袋面及標籤紙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及日期,並
      由檢查人員簽章,以示負責。
(二)保管物品應依分類逐一登載品名及數量,但過於細微或雜亂物品(
      如名片、發票、電話簿及其他不適於登錄之物品,統一置放於皮夾
      、皮包或旅行箱內)不予登載於分戶卡。
(三)其他監所移入收容人之保管物品,應拆封檢查後再予以保管,以防
      夾帶其他物品。
(四)普保袋袋口確實綁緊集中鎖置於倉庫中。
(五)一號電池及不符合規定之拖鞋等均應交付保管。
(六)攜入書籍應填寫「送檢單」交由輔導科檢查,如不符攜入一律送交
      保管。
(七)替代役男負責物品保管分戶卡登載工作,完成後交戒護管理同仁核
      對無訛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