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得予提報和緩處遇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半年以上之長期療養者。 (二)經精神科醫師鑑定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 (三)身體孱羸虛弱,中度殘障以上(領有殘障手冊者)或年紀已達七十 歲以上。 (四)行動頗為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五)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