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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醫療管理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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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醫療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1
一、門診部份: (一) 每日分別由特約醫師輪流門診,收容人分區依特定時間看診。 (二) 精神病門診:每隔 2 星期門診 (三) 自費延醫:星期四下午牙科門診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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