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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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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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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4
四、電話接見時間: (一)電話接見之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但有特殊 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通話時間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延 長。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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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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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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