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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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接見時間:
(一)電話接見之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但有特殊
      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通話時間不得逾六分鐘,但有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得酌予延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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