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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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門勤務
一、服勤時,態度和藹、遵守禮節並保持高度警覺,禁止有閒聊、閱讀書
    報、使用視聽器材或瞌睡或擅離職守之行為。穿著制服需整齊,右胸
    配掛警笛,腰際繫上 S 腰帶及佩掛瓦斯手槍。
二、交代或交接班,配發之裝備、外訪人數、入門證、來賓持用鑰匙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皆需詳細交接。
三、隨時注意門外動態,電動鐵門外之嘉和一路人行道,禁止停放車輛。
四、啟動電動鐵門,應眼同監視,注意安全;如有他監移囚至本所,在囚
    車入內後,立即將鐵門關閉;如係移囚至他監所 - 應待囚犯皆悉上
    車,並獲帶隊官指示後,始可開鐵門。
五、車輛入車檢站前,應核對駕駛身份及詢問目的,經確認無訛後才能發
    給入門證〈以身份證明文件換領〉,並報知中央台;出所時確認回收
    入門證及發還身份證明文件後,始開鐵門放行。
六、所外人士來訪,先問明來意,若許入所者,在核對身份後,應先陳報
    或通知科室相關人員,如係協助教化、輔導或實施修繕工程且需入戒
    護區者,應由前述人員陪同,並依淨化方案相關程序辦理。
七、如遇偶發之聚眾滋事或抗爭事件,應立即報知中央台、科長〈督勤官
    〉。
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
九、收容人進出均應紀錄:對出監所者,需核對身份資料;外役作業及外
    醫等返所者應實施檢身,並將查檢結果登載於大門日誌簿備查。
十、本所職員出、入均應登載時間及原由,若係戒護科同仁於值勤當日外
    出,則需檢具放行單;替代役實施休假或散步假時亦同。
十一、午間、午後 1800 及星期假日鐵門均應關閉,非本所職員在未經核
      許下,不得開啟電動鐵門讓其進入。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登載日誌,字跡應工整。
  〈二〉交接之物品如損壞或遺失,除登載於日誌外,並應告知中央台及
        警備隊隊長處理。
  〈三〉其他大門勤務可參考矯正實務及戒護手冊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