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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畫」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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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適於 3  階段處遇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對特殊之受處分人如因身體、心理、精神、教育等方面障礙,無法
      接受技能訓練者或各階段單項評分者,由管教小組提報至教導科彙
      整,經審查小組認定後, (比照和緩處遇審查小組辦理) 提所務會
      議審議通過者,該項目成績視同通過。
 (二) 新收受處分人於新收考核期間內,每月調查辦理乙次。
 (三) 審查小成員:
      召集人:副所長。
      成員:秘書及教導、戒護、技訓、調查、衛生等科科長。
 (四) 審查時間、地點及方式:
      時間:每月20 日 (如遇假日或其他事故則順延)
      地點:衛生科或員工餐廳。
      方式:由審查小組對其受處分人之身、心情況為實質評估後,提會
      審議。
 (五) 受處分不適於 3  階段處遇原因消滅後,經審查小組依前開方式實
      質審查後,提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回復3階段之各項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