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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法律宣導及法律服務等司法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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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函文。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收費基
      準等項(格式如附件一)。
      1.經費概算表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金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金額包括申請單位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
        補助等。
      4.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金額,惟係配合本部
        重大政策之推動執行,經本部同意,得免或酌減應編列自籌金額
        比率。
(三)申請單位,如為法人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上年度或歷年工作成果。
(五)申請單位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格式如附件三)。
(六)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十
    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提
    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