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法:
(一)受獎要件:
1.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需滿六個月以上,且於受獎日前之一年內
無違規紀錄者。
2.近六個月作業分數均達四分者(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除外)。
3.近六個月教化、操行分數無降分紀錄者。
(二)受獎人數:
以各單位人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受獎限制:
受刑人雖符合受獎要件,但於本監有違規紀錄者,其名額不得超過
總受獎人數百分之四十。
上述受刑人之受獎,管教人員應詳述在監悛悔行狀之具體事證。
(四)受獎基準日:
每年六月廿日(上半年)、十二月廿日(下半年)。
(五)提報及審核:
1.各單位受獎名單,先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
2.管教小組應本著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審核,絕對禁止浮濫情
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