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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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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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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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