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1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第 1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