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人民陳情案件應具備陳情書或以言詞為之。
    前項陳情書應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訴事項。
    應依據書面資料處理人民陳情;第一項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紀錄,
    並請其簽章確認,據以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